被判刑后,家属能否将犯人的私人物品拿回来

可以委托家属去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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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这是司法机关视情况而定,一般来说是可以取回的,应由看守所人犯的家属领回,或者在犯人判刑后送去所服刑的监狱,进监狱后由监狱保管,在被羁押人出所时,当面点清发还代为保存的财物,由本人在《财物保管登记表》(存根)上签字捺印,并收回其存留的《财物保管登记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九条看守所对人犯带入所内以及后来寄送的财物,需要代为保管的,应当当面点清,详细登记。填写《财物保管登记表》时,应当把财物的名称、数量、质量、规格、特征和牌号写清楚,并由人犯签名捺印。登记表一式三份,一份存根,一份交人犯收执,一份连同财物一起保存。人犯在羁押期间确实需要使用其被保管的财物的,应当经过看守所所长批准。人犯领取财物时,应当出具字据。第五十条对人犯的财物要指定专人妥为保管,存放专用库房。除不可抗力外,代管的财物如有损坏、丢失,应当照价赔偿。不易保存的物品,应当交由人犯家属领回或者由办案机关酌情处置。第五十一条对脱逃人犯的财物,应当暂时保管。一年后人犯未捕获归案的,上缴财政部门处理。对死亡人犯或者已执行死刑的罪犯的财物,应当按规定通知其家属领取,路远无法领取的也可代为寄去。如无家属,或者在一年内无法通知和寄送以及通知后逾期一年不来领取的,上缴财政部门处理。上缴财物的收据,要归入人犯档案保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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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与案件无关的物品家属可以拿回。根据《刑事诉讼法》对查封、扣押的财物,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3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予以退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三条对查封、扣押的财物,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3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予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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