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了不到半年的新车被撞成事故车,对方只有交强险我能不能要折旧和交通费用?

新车被撞了对方全责是可以要求赔偿折旧费的。
有充分依据法院会支持折旧费赔偿的诉讼请求。该费用届于事故的间接损失,投保的交强险与商业险均不赔偿,可以由双方自行协商如何赔偿,如果诉讼解决的,必须进行司法鉴定,对事故车辆发生事故后的价值减少进行鉴定。
正常保险公司车险条款中明确列明,不赔偿任何折旧损失(单独投保特殊险种除外,极为少见。)但是新车折旧是确实存在的问题。这个部分的损失,是可以利用法律武器进行主张的。法院一般也是可以认可的。具体的折旧金额是由国家认可的鉴定机构出具,一般在维修费用的20%~50%左右。鉴定费一般由提出鉴定一方先行垫付,后期可按照法院判决确定由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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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车被撞可以要求折旧费赔偿,有充分依据法院会支持折旧费赔偿的诉讼请求。该费用属于事故的间接损失,投保的交强险与商业险均不赔偿,可以由双方自行协商如何赔偿,如果诉讼解决的,必须进行司法鉴定,对事故车辆发生事故后的价值减少进行鉴定。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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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协商,达不成协议,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车辆投保交强险、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对方驾驶人赔偿车辆维修费、替代性交通工具费用等。

见:1、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0〕17号,自2021.1.1.修正施行)第十二条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第十三条  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2、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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